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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的女人要10万元来换取失去的青春,这合理吗?

发布时间:2024-07-28 22:06:02  作者:厦门调查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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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觉得离婚的女人要10万元来换取失去的青春,这合理吗?

  

  在离婚纠纷中,没有法律规定女方要求支付所谓的“失去青春费”。

  

 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,一方愿意向另一方提供经济补偿以达成协议,但这种行为并未受到法律禁止或干涉,而是个人自由意志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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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需要强调的是,“青少年流失费”在中国法律框架中并不是法定责任项目,因为它并非源于中国的法律制度,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。

  

  相反,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,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明显有过错,致使过错方遭受严重伤害时,过错方方才能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。

  

  《民法典》第1091条有

  

  下列情形之一的,导致离婚的,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:

  

  (1)重婚罪;

  

  (二)与他人同居的;

  

  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
  

  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
  

  (五)有其他重大故障的。

  

  2、离婚给15万元,带走10岁的女儿

  

  在离婚程序中,夫妻双方必须对子女的监护权作出明确的安排。

  

  如果双方都能自行谈判并达成共识,那么谈判的结果就可以被跟踪;协商不成的,必须提请人民法院裁定。

  

  在这个过程中,一个聪明的女人是否应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,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个人情况来决定,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。

  

 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,也会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原则。


--本文 关键词:私家调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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